【聚看点】女大学生应聘电工遭遇性别歧视 公益诉讼为“她”撑腰
“为什么电工只能招男的?全国劳模唐成凤、王金荣不就是女性电工的优秀模范代表?我已经看到好几条招聘公告都是仅限男性,国家不是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吗?”眼下正是大学生就业季,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小刘在找工作时却遇到烦心事儿。
今年3月,电工类专业的小刘本打算去应聘一家心仪的公司,却在投递简历时发现相关岗位招聘信息中标注着“要求男性”,这让急于找工作的小刘多次未能如愿,于是小刘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此事。随后,检察官对这一现象进行调查,调查时也有应聘者向他们反映这一情况,接着他们跟进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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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方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辖区部分企业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对个别岗位设定性别限制为“男性”。“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男性’‘男性优先’等内容,涉及性别歧视,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
就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来看,所招聘的岗位并非《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对学历、技能、工作经验的要求也并无不适合女性的情形,企业无权以性别为由设置就业门槛。
3月16日,巴南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人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充分履职,采取措施做好规范整改,检察建议也同步报送至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4月初,巴南区人大代表朱红梅结合该检察建议书,向巴南区人大提出《关于加强对辖区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建议》。收到建议后,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发出交办函转区人社局办理。
在区人大和区检察院的协同推进下,区人社局迅速对存在就业歧视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查立改,还联合当地妇联开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专项行动,随机抽取15家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辖区86家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接下来,我局将严格执行用工登记流程,确定专人审核线上线下招聘信息并公开投诉电话,杜绝性别、户籍、民族歧视等内容,健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长效监管机制。”区人社局在给检察机关的复函中表示。
一直忙于找工作的小刘,在第一时间发现了相关岗位招聘信息的变化,“以往那些‘要求男性’的歧视条件不见了,这让我找工作有了信心。”据悉,小刘如今已经找到了心仪的工作且入职。
检察官说法>>
女性在职场遇到性别歧视,可以这样做
找工作遇到性别歧视该怎么办?有哪些法规保障女职工权益?上游新闻记者也就此联系了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据介绍,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
上述案例中提到“法律法规中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详细条款。《劳动法》中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女性应聘过程中,招聘单位的哪些行为涉嫌违法?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遇到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如何保护自己?如果遇到职场性别歧视,可以拨打12309检察院热线、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12351工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等进行反映、投诉和求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七十七条内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女性一定要注意在发生问题时搜集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检察官说。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